商品房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“开发成本”还是“管理费用”
【答】这个问题目前在会计和税收上均无特别具体明确的规定,但鉴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,应属于《企业会计准则-存货》所规定的:“使存货达到当前状态和场所所必须的必要、合理的支出”,应计入“开发成本”,而不应依一般的会计处理规定,计入期间费用。
这对纳税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,即计入开发成本,对企业所得税仅会构成时间性差异,但因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享受20%加计扣除,对土地增值税却是实质性的利好,可减少土地增值税数额。
相关意见:
1、这样带来的问题是,在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后,未售开发产品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仍无法计入开发成本,还要回到管理费用核算。变成分时段核算,有点象利息资本化核算方法。
2、换一种思路。土地使用税始终在管理费用核算,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记入扣除项目(形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)。这样不知税务认可不认可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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